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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耕案例指导促进高质效办案
编辑:政治处  来源: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4-03-21 12:33:02  浏览 人次

    

  □案例尤其是指导性案例,所汇聚的不仅仅是法律适用的呈现,更是法治理念、司法伦理和司法经验的集中体现,反映的是司法观念和司法认知,是进行司法判断、开展检察监督的经验传承。因此,需要在办案实践中予以积累和提炼。

  案例指导制度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成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15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检委会审议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应当报告有无类似指导性案例,并说明参照适用情况。因此,指导性案例具有“准司法解释”的功能。无论是指导性案例的“刚性参照”,还是典型案例的“柔性参考”,均融入了业务指导意图和检察政策倾向,其对于实现检察一体化、优化检察权的运行,都有着重要意义。

  检察案例对高质效办案的推动作用

  最高检党组强调,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而案例指导对实现这一目标有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具备以下四方面的价值:

  首先,统一法律适用。无论是实体法的法律适用、刑事政策的运用,还是取证、认证、采纳证据等所涉程序法的适用,案例都具有其独特价值。我国也高度重视司法尺度的统一,并通过生成裁判模型化、指导性案例,以减少或避免出现裁判不一致。因此,充分发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逻辑张力和规范功能至关重要。

  其次,回应社会关切。指导性案例不能替代成文法律尤其是司法解释,但其对检察办案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而且能更及时、灵活地回应社会关切。通过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及时发布,能够使得社会关注的重要案件广泛传播,引起更多人对法律适用、尊崇法律的深入思考。

  再次,促进司法实践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案例发布具有司法解释难以替代的主题选择多样性。制定一部法律,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需要沉淀、修改、酝酿和审查。虽然案例也需要这样的过程,但其组合方式更多样,主题更加丰富。可以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人民群众的关切、检察监督的需要,有组织、有系统地发布相关案例,畅通司法实践与社会生活之间的良性互动。

  最后,维系司法价值。案例是“一种新型司法管理制度”,可以凸显成文规范有时难以顾及的细节、方法以及经验;案例是一种有效的司法训练和可靠的司法传承,可通过检察案例推广、传播办案中涵摄的法治信仰、社会阅历、法律智识;案例是一种规范的社会引领,相较于具体、抽象的条文,可更生动地牵引、导向社会行为模式和社会主流价值。

  围绕高质效办案增强案例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生成具有规律性,需要养成相应的意识,进而形成办理一案、形成一例、治理一片的效果。在研发和编制案例中,发掘和培育好的案例,检察人员需要具备“四个意识”。

  发现意识。并非只有重大复杂新型案件才具有案例价值,一些小案同样可能蕴含着丰富的值得挖掘的价值内容。树立案例意识,要有相当的敏锐性,善于发现案件所蕴藏的指导性案例潜质,如金融创新领域出现的数据性财产、元宇宙等,都含载着指导性案例的价值。应当深入了解普通刑案、重罪案件以及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找准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真问题。还可以从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制发后,在检察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现能够提炼成为案例的要素。

  规则意识。检察机关是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机关,所涉及的问题贯穿整个刑事诉讼始终;在“四大检察”融合发展中,也需要加强案例培树。案例的价值在于提炼出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规则,反映业务办案的一般规律和有益方法。这种规则不仅包括法律适用方面,也包括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以及诉源治理、检察建议等检察履职办案的拓展方面,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经验,指导检察官全方位高质效履职办案。

  传承意识。传承,是在先前基础上进一步发扬。经典案例中,也存在着可以进一步思考和探索的内容,利用和发掘这一案例留白,将使案例具有更高价值。广度上,应当对标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培育有益于促进高质量履职的案例;深度上,还有不少社会治理现象,需要立足检察职能有效规制,如法秩序统一、轻罪治理等;功能上,一个典型案例应该成为下一个典型案例的起点,以进一步发挥案例的示范功能即指导司法实践、规范功能即确保执法司法统一、监督功能即规制权力行使。

  传播意识。若案例仅仅是专业人员的思考和沉淀,而不能让社会上更多人从中获益,其价值将会大打折扣。有效率、有效果地传播案例,是发现案例、寻找案例的出发点。检察官要善于通过撰写案例,让所办案件进入公共空间,进行全国同行的“亲缘性”对话,在交流中产生新知洞见,摆脱办案质量“恒低恒错”的低位徘徊困境。通过广泛传播检察官的办案智慧和工作经验凝练,实现从个案办理到释放整体司法能量,为推进法治现代化提供生动具体的助力和注脚。

  在检察履职办案中积累和提炼案例

  案例尤其是指导性案例,所汇聚的不仅仅是法律适用的呈现,更是法治理念、司法伦理和司法经验的集中体现,反映的是司法观念和司法认知,是进行司法判断、开展检察监督的经验传承。因此,需要在办案实践中予以积累和提炼。

  首先,从办案中积累。办案部门蕴藏着巨大的资源和宝藏,每一位检察官在各自日常业务工作、办案工作中均可进行案例积累。案例与文书、庭审,直至所撰写的每一份报告都息息相关。后者是形成案例的基础,甚至可成为案例的雏形,案例是从具体案件的个性经验到类案规则的升华。

  其次,从碰撞中积累。积累需要碰撞,碰撞是自己的智慧与经验和他人的智慧与经验的交互。只有在交流和比较中,才会发现自己所办的案件和将要形成的案例究竟存在怎样的差距。检察官的办案数量、种类均有局限性,唯有融合互动,方能够拓展视野,扩大司法智识,通过相互交流事实归纳的技巧,激发证据审查的灵感,启迪法律适用的睿智。通过思维方式、认知路径以及实践方法上的不断碰撞,促使相对静态的法律知识运用充分显示动态法治智慧,由此提升对检察监督的认同。

  再次,从学习中积累。指导性案例,层层遴选并自上而下发布,其中关键词的摘取、要旨的浓缩以及基本案情、检察履职、指导意义的表述,都是反复斟酌、商榷和讨论的结果,值得学习、把握和运用。同时,思维范式必须随着案件的不同而变化,要穿梭于横向与纵向、发散与聚敛、单向与多维等思辨之间,根据问题和变化,在体例、结构和表达上不断调整和完善。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和能动履职,在更高程度上要求检察人员拓宽知识架构,在法学基础上向其他学科适度辐射。

  最后,从积累中提炼。提炼案例,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积累的素材和经验进行梳理,使之系统化、理性化,从办案各个环节考察办案效果、反思办案缺憾;同时,要善于从证据审查和运用中提取其价值和意义,从法律适用分歧中辨析准确的路径;要有效融合检察监督和社会治理,以诉讼思维、监督思维和治理思维,对生动丰富的案件事实进行理性的归纳和规则的提炼,着力透过案例发现能力不足和工作短板,着力借助案例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着力依托案例体现工作成效和总结工作经验。

  完善案例工作机制促提质增效

  指导性案例制度,是“抽象规范+案例指导”新型司法治理模式,也是“谁执法谁普法”在检察实践中的另一种体现。检察人员应当通过发掘和培育案例,以破解实践难题。

  首先,构建立体多维的督促机制。建立院内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定期通报制度,按照本院内待撰写已撰写、已上报省级院、已报送最高检及已录用情形,每个季度进行一次通报。将干警案例培育成果纳入考核,对于有突出贡献的干警及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做好案例培树的正面宣传工作,以呈现检察履职与办案质效之间的逻辑关联。

  其次,推进案例的智能化运用。在现有司法智能数据库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科技赋能和数据运用,丰富类案检索的标签维度,强化事实、焦点、法律的识别精准度、匹配度,提升检索效率。借助智能案例数据库,不断训练检察人员的类案应用能力,以案例事实、裁判思维、观点要旨的类比应用为出发点,在案例的比较碰撞中反复提炼,促使案例运用常态化、高效化。

  最后,完善案例解读和理论贯通体系。应当建立案例解读制度,促进检察人员学习和传承案例所蕴含的多元化司法价值,推动检察案例广泛循环。从检委会学习拓展至全院学习,实现司法智识的多层次推演和同频共振。贯通案例研究与检察理论研究,造就检察理论和实务专家,推动高质效办案。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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