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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平正义在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案件中可感可知
编辑:政治处  来源: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4-03-21 12:33:52  浏览 人次

    

  监督刑罚执行机关深化刑罚变更执行案件办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三类案件办理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是当前推进高质效办好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案件的重要内容。

  以高站位司法理念助推案件高质效办理

  一要充分履行好调查核实权,以亲历性保障监督的准确性和实效性。通过认真核实罪犯考核分数的来源及其合理性,立功、受奖、处罚等所依据的相关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既善于发现罪犯日常计分考核、奖惩立功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又深挖违规违法减刑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二要积极转变思想,深刻认识假释制度作为一种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其不但有利于罪犯认罪悔罪,改过自新,还有利于降低行刑成本,为罪犯重新回归社会提供过渡期和考验期。要坚持和依靠党委的领导,定期组织研讨会商、召开联席会议、举办同堂培训,向党委汇报假释工作开展情况,分析研判假释案件特点,总结分析工作经验和问题难点,在党委的领导、支持、协调下打通堵点,共克难点。要依托数字检察,发挥好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作用,善于梳理发现符合假释条件案件线索,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对于未成年人、老病残,作为唯一能够履行义务人,确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长辈需要赡养等类型罪犯,没有再犯罪危险的,优先适用假释。

  三要坚持从立法本意出发,切实维护在押服刑罪犯的合法权益,积极主动作为,依法规范履职,提升监督效能。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要树立在各办案环节推进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的思维,配合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原办案机关做好定分止争、化解矛盾工作,促进刑罚变更执行阶段案结事了人和。

  以高质量法律文书助推案件高质效办理

  征求意见反馈函和检察意见书等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阶段出具的法律文书,与普通刑事案件中的起诉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在制作主体、程序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并无本质区别,其中包括是否同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同意或者调整减刑幅度的检察意见,必须符合办理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案件的工作规律,应予以高度重视。

  一是统一规范法律文书出具程序。《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下称《规定》)第12条规定,监狱应当在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此阶段是以刑罚执行机关名义,而不是以刑罚执行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也应以院的名义出具相应征求意见反馈函。同时,按照《规定》第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为此,应健全完善此阶段的程序衔接机制,明确由检察机关逐案出具检察意见书后,再由刑罚执行机关将提请减刑、假释材料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移送审判机关,对于缺少检察意见书的,审判机关应不予立案。

  二是提升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质量。目前,检察人员撰写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案件相关法律文书时,存在依照文书模板,简单罗列罪犯基本情况、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程序和在案证据材料等内容的问题,亟需逐步提升释法说理质量。如在减刑案件中,鉴于减刑幅度计算规范化标准缺失,各方更多关注罪犯是否能够减刑。检察机关应重点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是否列明确定减刑幅度所依据的案件事实、主要情节和证据材料等,并借鉴普通刑事案件中量刑建议计算方式,在检察意见中进行具体详细论述。

  以高素质检察队伍助推案件高质效办理

  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推进人才强检建设,下更大力气、花更大功夫补短板、强素质,增强检察人员的能力本领,一体提升检察人员政治素养和专业能力,激励检察人员在依法能动履职中求真务实、担当实干,锻造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刑事执行检察人才队伍。

  一是提升思想政治能力。检察机关是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兼具政治属性和业务属性,检察人员必须要做到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宪法法律。办理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案件的检察人员日常工作中多数还从事监狱派驻和巡回检察工作,与被监督对象接触频繁,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防止“因熟生懒”,甚至对存在的问题熟视无睹、习以为常,全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守好守牢刑事诉讼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强化监督能力。注重线索发现。深挖细查违规违法问题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对于发现的失职、渎职案件线索,及时进行办理或者移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持续拓展数字检察监督应用范围,向监督模型要生产力,解决案多人少事杂的困境,向技术升级要战斗力,促进更高水平依法能动履职,以个案监督推动类案监督,推动解决不敢、不善、不愿、不会监督的问题。注重调查核实。在依法履行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案件审查职责时,要依法规范用好自行调查核实权,通过深入罪犯生活、教育、劳动三大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对相关罪犯、监狱干警进行询问,回看监控视频录像,复听亲情电话录音,委托技术性证据审查等方式方法,以亲历性调查核实体现实质化审查办案效能。

  三是规范履职能力。法律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依法监督,依法监督是案件处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根本保证,要持续促进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案件办理,从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创建案件、填录案卡,到案件的审查调查,再到法律文书撰写制发,最后到完整卷宗装订归档全过程的规范运行。要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检务督察、专项检查等方式,牢牢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同时也要合理设置健全依法规范履职豁免保护制度,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深入贯彻落实检察听证制度,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作为听证员,对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听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监督促公正的目的,以看得见、听得懂、感受得到的“程序公正”推动实现更高层面的“实体公正”。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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