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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审查报告须彰显庭审预案功能
编辑:政治处 来源: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9-07-08 15:23:06 浏览 人次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员额制改革、内设机构改革等,环环紧扣、逐步拓深。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作为深化改革中的具体要素,是庭前审查工作的结晶,体现办案人员对证据的审查分析和对法律的实践运用,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审查报告的功能定位。
首先,以员额制为基石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审查报告更好体现检察官主体责任。员额制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石,员额检察官办案模式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也对审查报告的定位等提出转型要求。在三级线性办案模式中,有些疑难复杂案件需要部门集体讨论、检委会决定,这一模式下的审查报告侧重于报告功能。而在员额制模式下,员额检察官按照权责相统一原则,依法独立行使相关权力,审查报告的报告功能弱化。这种变化带来两方面影响:一方面审查报告可以适当减少对证据的摘录,对案件材料无需面面俱到;另一方面审查报告应当更好反映员额检察官或其助理办案中开展的各项程序性工作,加强对案件的分析论证,强化检察官及其助理的主体责任。
其次,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强化审查报告的庭审预案功能。以审判为中心最根本的要求是庭审实质化,而庭审实质化的基本要求则是证据质证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意见发表在法庭。相应地,庭审方式从“卷宗中心主义”转变为言词审理,庭审内容从定罪中心到定罪量刑并重,这些都意味着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增强、不可预测性更高。这一改革对公诉人提出更高要求,公诉人要具备更高的庭审应变能力。审查报告作为公诉人审查案件重要载体,一方面应根据案件繁简程度予以区别,提升办案效率和审查报告的针对性;另一方面要更加重视证据审查和法律分析,拓宽审查报告功能,使其将审查起诉阶段的作用延展到庭审活动,为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提供充足预案。
再次,以专业化为目标的捕诉一体化改革要求强化审查报告的法律监督功能。捕诉一体化改革的推进,不但有利于提升检察阶段整体办案效率,更能够综合批捕权与公诉权在制约侦查行为、引导侦查取证方面的优势,提高检察机关专业化水平,提升案件办理质量。相应地,检察机关有必要加强批捕与公诉审查报告的对接整合,提升审查报告分析说理水平,更好发挥刑事指控与诉讼监督双重职能。
总之,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应顺应改革要求,找准功能定位,多维度、全方位体现检察工作的开展过程和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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